【轉知】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
跳到主要內容區

新北市永和區頂溪國民小學

校園網站

:::

教育好站

:::

【轉知】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

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,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
下簡稱本局)。
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一、學習證明:指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社區大學學員(以下簡稱學員)學習符
合一定條件者,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成就證明文件。
二、學習證書:指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,並取得學習證明者,由本府發給
達一定學分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。
第 四 條 發給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之課程,應採學分制,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。
前項課程,得包括學員參與社區大學辦理之社團課程、工作坊、論壇、志工服務、
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。
第一項課程及時數之學分採計,由社區大學認定。
第 五 條 本市社區大學,應依辦學自主原則,訂定學習證明發給作業及學習證書初審計畫,
並報本局備查。
第 六 條 學習證明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社區大學名稱。
二、學員姓名。
三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。
四、課程名稱、學分數、開課年度及期別。
五、發給日期。
第 七 條 學習證書分為下列三類:
一、學群證書: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性質相近組合課程,取得十
六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。
二、領域證書: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領域課程,取得三十二學分
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。
三、畢業證書:指學員修習不同類別課程,取得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
發給之證書。
第 八 條 學員得於每年二月或七月,填具學習證書申請書,並檢附學習證明等相關資料,向
本市任一就讀之社區大學申請學習證書。
前項學習證書申請書,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申請學員姓名。
二、學員出生年月日。
三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。
四、學習證書類別。
五、課程名稱、學分數及開設課程之社區大學。
第一項學習證明,包括本市不同社區大學,或跨直轄市、縣(市)不同社區大
學所發給之學習證明。
學員修習同一課程取得之學習證明,申請同類學習證書以一次為限。
第 九 條 社區大學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三十日內,彙整學習證書申請人名冊及提供意見,函
報本府審查。
社區大學確認申請人之資料,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方式為之。
申請人檢附之資料或內容有欠缺,而其情形可補正者,社區大學應通知申請人於期
限內補正。
第 十 條 本府應自收受前條資料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該社區
大學轉知申請人;審核通過者,發給學習證書。
第 十一 條 學習證書之審查基準如下:
一、申請程序之完備性。
二、申請書及學習證明等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。
三、社區大學之意見。
四、申請學習證書類別之合理性。
申請案件未符前項基準,而其情形可補正者,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
補正。
第 十二 條 學習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社區大學名稱。
二、學習證書字號及發給日期。
三、學員姓名。
四、學員出生年月日。
五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。
六、學習證書類別。
七、修習學分總數。
第 十三 條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,除不予發給學習證書外,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處
理;已發給者,由本府撤銷之。
第 十四 條 學習證書遺失、毀損或其他記載事項有變更者,學員得準用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
程序,向本府申請補發或換發;申請換發者,應檢附原學習證書。
第 十五 條 申請人申請學習證書未通過者,得申請複查。
前項申請人申請複查者,應自收受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,填具申請書,並
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,向本府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;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。
本府應於受理前項複查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複查決定,並以書面通知申請
人。
第 十六 條 本局得於取得學員同意後,公開登錄於具學習證書者之人才庫,提供公私部門推
動相關工作時運用參考。
第 十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瀏覽數:
登入成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