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證明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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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證明書

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保險範圍,包括失能、養老、死亡、眷屬喪葬、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6項,其中失能給付部分,須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附件所列標準,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。由於病歷及其醫治屬極度私密性之個資,同仁如有符合上述失能給付標準者,請於有效期限內(103年6月1日公保法修正施行前事件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,修正後事件之請求權時效為10年)檢證提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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